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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感言 法学院 贾延冬】 社会实践感言

来源:法学院团委发布时间:2025-08-21

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实习期间,专注学习破产法相关实务,接触到真实的破产案件处理场景,对破产审判及数字化建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对破产程序的直观认知加深

从课本上“破产申请、债权申报、重整计划”等抽象概念,转变为参与具体案件的实际体验。比如协助法官整理债权申报材料时发现,不同债权人(如银行、企业供应商、企业职工等)的债权性质差异明显,证据形式也各不相同,银行债权多附抵押合同,职工债权则以工资条、劳动合同为主,每一类都需要对照法律条文逐一核对,这让我对债权分类及认定有了直观且具体的认知。

二、对破产审判程序的立体认知

切实理解了破产审判的“多方联动性”。破产审判并非法院单独推进,而是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协同的过程。在实习时,看到法官引导各方有序发表意见,管理人就债权审查情况进行说明,同时解答债权人疑问,深刻体会到“法院主导、管理人执行、各方参与”的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三、对于破产审判数字化改革的更深刻理解

直观感受到当前破产审判中数字化应用的不足,也更清晰认识到构建数字化平台的迫切性。目前部分环节仍依赖线下操作,债权申报需债权人提交大量纸质材料,整理和核对耗时费力;债权人会议常因参会人员异地奔波而影响效率;债务人资产信息、债权审查进度等信息共享不畅,各主体获取信息成本较高。

这些问题让我深刻体会到,破产审判数字化平台的构建十分必要。理想中的平台应实现债权线上申报与自动校验、线上债权人会议召开与表决、信息实时同步等功能,从而打破信息壁垒,减少沟通成本。但同时也需注意,平台建设要避免只注重便捷性而忽视其他功能开发,要贴合破产审判实际需求。

四、核心实务技能的锤炼

程序合规意识得到强化。破产案件对“程序正义”要求极高,比如债权申报期限的通知必须确保覆盖所有已知债权人,财产查控也需严格依照法定途径进行。实习中协助法官核查送达回执、整理财产查控的法律依据材料,逐渐养成“每一步操作都要有程序支撑”的思维。

五、对法官在破产审判中角色的理解

法官在破产审判中既是程序的主导者,也是各方利益的平衡者。他们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推进各项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还要在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等多方主体之间进行协调,化解矛盾。在处理一起企业重整案件时,看到法官反复研究重整计划,既考虑法律规定,又兼顾各方实际利益,努力寻找最优解决方案,深刻体会到法官在破产审判中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六、对行业变革的思考

认识到数字化对破产审判参与者的新要求。无论是法官、管理人还是律师,未来都需要具备基本的数字化工具应用能力,以适应数字化平台下的破产审判工作。

也体会到改革的渐进性与复杂性。构建破产审判数字化平台,会面临部分主体(如老年债权人、不熟悉线上操作的群体)的不适应问题,这就需要在推进数字化的同时,保留适当的线下辅助方式,兼顾“效率”与“包容性”。

法官对破产审判平台建设的看法

实习中与法官交流,他们对破产审判平台建设有几点明确看法:

1.平台功能设计必须贴合破产审判实际法律需求,比如在“债权人表决权计算”“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等关键环节,算法设置要精准对应法律规定及例外情形,技术人员需加强对破产审判业务的理解。

2.要重视数据安全与合规,破产案件涉及大量企业核心数据和债权人隐私,平台必须建立严格的数据加密、权限管理机制,法律安全底线不能突破。

3.平台建设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能盲目追求技术先进,要考虑不同用户的使用能力,提供简洁易懂的操作界面和必要的指导,确保各方主体能顺畅使用。

七、总结与展望

总的来说,这段实习让我对破产法实务及审判数字化建设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尤其感受到构建破产审判数字化平台的迫切性。未来,我将继续在学习与推动破产审判数字化的领域付出努力,奋力让破产审判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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