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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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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青春榜样”寻访活动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06-14

 

各学院团委、学生组织:

充分展示我校大学生昂扬向上的青春风采,树立我校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时代形象,为我校大学生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青春榜样”寻访活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榜样华章·光耀理想

二、主办:校团委

承办:法学院团委

三、活动时间:

2018610

、报名方式:

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及他人推荐

、推荐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及先进集体;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

3.符合下列某一个方面要求:勇于承担学院、班级和团支部工作,乐于帮助身边同学,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有梦想并敢于突破自我,克服困难,具有自立自强、坚忍不拔的品格;在道德实践、科研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具有推陈出新、发现问题的能力;在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出非同一般的个人成就,甘于奉献,乐于助人;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在社会上形成深远影响

4.本人先进事迹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媒体(报纸、广播、网站等)或其他社会媒体上有过相关报道或介绍,个人事迹在校内有较大反响者优先。

六、活动安排:

1.报名时间、方式

报名时间:61日至710

报名方式:

1)个人报名:填写报名表并附2000~3000字左右个人事迹材料一并发送至lawstudentaffairs@163.com报名。

2)线上报名:关注微信公众号“烟大青年点击报名窗口按流程报名。

3)组织推荐:各院团委或学生组织如学生会、研究生会等进行推荐,填写报名表及事迹材料,加盖组织公章,报送至法学院团委 301室)。每个学院团委或学生组织可向组委会推荐“青春榜样”推荐候选人一般不超过2名。

4)联名推荐:10名以上团员青年联名推荐人选或集体(如支教队员可联名推荐支教集体或个人),填写报名表及事迹材料,推荐人签名,报送至法学院团委 301室)

5报名截止时间为7101600。报名截止前,参选者均可通过学院团学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合法方式进行相关的展示和宣传,接受公众监督,争取周围同学、老师及网友的转发支持。请将推荐参评者的媒体展示、宣传情况(阅读量与点赞量),采用发送截图的方式与其他推荐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至法学院团委邮箱lawstudentaffairs@163.com

2.报名审核及公示

审核时间:7中旬

组委会将对所有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结合报名者新媒体展示及公众在新媒体的转发支持情况。

同时,组委会将通过校园官方微信、微博及时更新相关进展,进行微博互动,接受公众的意见和监督。

3.公布寻访结果

公布时间:9下旬

组委会将组织有关方面组成评审组,从推荐人选中评定10名左右“青春榜样”,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或微博公布本年度寻访活动最终结果,并对其等进行深度专访,制作入选人物宣传视频和宣传报道。

4. 表彰宣传:

组委会适时举办2018年度“青春榜样”颁奖典礼,对入选人物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

七、工作要求

1各学院团委、各学生组织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开展“青春榜样”寻访活动是深入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激励更多的青年学生向先进学习,努力形成创先争优良好氛围的重要举措。各学院团委、各学生组织要认真制定宣传、评选、推报等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让广大同学了解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评选程序,发动广大同学积极报名,参与到评选活动中来,充分体现活动的群众性,保证典型的代表性扩大活动在师生中的影响,使同学们在活动中受到教育,为形成学先进、促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做出贡献。

2、报送材料包括:《2018年度烟台大学“青春榜样”申报表》(附件1);烟台大学2018年度青春榜样候选人信息汇总表(附件2);个人彩色生活照1(电子版,1M以上,以及被推荐者的有关宣传报道材料(包括样报、样刊、网络截屏等)。以上材料电子稿打包压缩后以“某某学院某某(同学)青春榜样材料”的文件名发到邮箱lawstudentaffairs@163.com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校团委唐老师、法学院团委老师

电话:6907048  6902714

附件12018年度烟台大学“青春榜样”申报

附件2烟台大学2018年度青春榜样候选人信息汇总表

附件3青春榜样评选标准

附件4:关于开展2018年度“青春榜样”寻访活动的通知.docx

 

                                      共青团烟台大学委员会

                                        烟台大学学院团委

                                         201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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