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社会关系中,一份内容恰当准确的合同无疑是一切活动的风向标,但有时也仅仅局限于此,在对房屋租赁问题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就遇到过一些问题。通过对一些租户的询问,我们了解到,尽管有事先签订合同,但是因为合同设立时的疏漏或只是单纯地出于人情考量,在处理租赁期限等问题时,往往产生诸多法外不便之处。
中国有人情社会的传统,习惯于安土重迁的人们或许不愿于四处周游结交,但只要能化出一份交情——或是确有血脉相连,或是一时杜撰——有难处的人便有了求情的保障和一些底气,所托之人似乎也有了几分责任。在现在,尽管我们在法律上已有了些成就,但在一些人眼里却终究不如一份人情来得实惠。如果说以前的人情尚有亲友街坊为证作保,那在如今人口流动速度加快、人际交往渐浅薄的社会中,当一份合同因人情而难以生效时,恐怕最终只是让人落得一个进退两难甚至是两手空空的境地。
合同是为了解决问题而生,当一份合同因当事人的合意成立时,事情的发展程序和最终解决途径便已经有了大致的方向。很多时候合同的内容无需繁杂,不必有文理辞藻或篇幅的约束;同样,很多时候合同的订立甚至无需过多的参照法律,而是更多的基于社会习惯和当地风俗。如此看来,那些在合同中或是事后掺入人情的,实际不必要,也是非常不适宜的。
法律的存在不是毫无依据,这是在大量事实和时间的积累下得出的结论。既然有法可依,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上给了我们指导,我们选择在必要时当断则断便有了底气和根据。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也是我们应当认识到的。